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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濒危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12-27     【转载】   来自:国家林草局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濒危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濒办函〔2022〕37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办已将绝大部分野生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各办事处实施。为了加强濒危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切实做好野生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压实主体责任

各办事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林草局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遵约守法意识,深刻认识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在履行公约义务、保障人民利益和维护国家形象中的重大意义。各办事处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岗位分工,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此外,要注重简化内部办事流程,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深入开展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各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濒危野生植物进出口法律法规及各类政策的学习,努力打造一批专业化干部队伍。一是系统学习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公约文本、有效决议决定、公约附录及注释等,全面精准掌握我国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政策和公约相关要求,实时关注公约秘书处和国家濒管办发布的附录物种变化调整、国际贸易监管要求等动态信息。二是准确把握授权办事处实施审批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范围,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责,做到“不越权、不越界、不推诿”。三是深入学习研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正确理解濒危植物的含义和监管范围。

三、认真履行审批职能,全面规范证书核发

各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审批职能,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审核工作,确保证书核发合法、规范、严谨。一是严格审查境外证书,通过查验证书正本、扫描证书二维码、登录境外管理机构网站查询等多种方式对外方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确有异议或者公约要求必须开展对外确认的,应及时报送我办向外方核实。二是从严审核进口公约附录Ⅱ树木物种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核发进口许可证前审验并留存境外证书正本,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交的,应当在许可后及时收回留存,不接受未经出口国海关在签注栏内签注数量并签字盖章的境外证书。三是谨慎开展出口审批,对出口社会关注度高、尚未规模化种植的公约附录物种的申请或其他出口可能影响该物种生存的申请,应及时向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咨询,得到同意出口回复后方可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四是严抓证书核发质量关,熟练掌握各类野生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使用范围及其所应包含的内容,准确、规范描述物种名称、来源、保护级别、贸易目的、标本类型和数量单位等要素信息。五是严格证书延期、变更审批,准确把握延期申请的时间节点、延长期限以及变更申请的具体内容,不可随意对证书进行延期和变更。

四、不断深化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各办事处要强化与辖区内林草、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协作,不断加强濒危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监管措施,强化履约执法效能。一是加强履约执法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监管互动、执法互助、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二是积极对接辖区海关,结合本辖区内野生植物进出口贸易特点,在商品归类、风险评估、打击非法贸易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相关规定能够切实有效执行。三是积极对接辖区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之间的衔接工作,提升许可时效。

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不断增强履约意识

各办事处要加强濒危野生植物进出口政策宣传,营造遵约守法、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良好营商环境。一是广泛开展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提升公众对濒危野生植物和公约的认识,增强野生植物保护和自觉履约意识。二是充分利用线上网络平台、线下会议培训等方式,对辖区内野生植物进出口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让申请人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和要求。

各办事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办。同时,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意识。通过电子审批系统,结合行政许可检查制度和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坚持线上与线下、抽查与普查相结合,加强对证书核发事项的全流程各环节监管,力避各种违规违法隐患。国家濒管办将适时对办事处贯彻本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办事处应对每年证书核发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每年1月15前报送我办。

特此通知。


国家濒管办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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