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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关于印发《林草科技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5-19     【转载】   来自:国家林草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关于印发

《林草科技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综字〔2022〕10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林草科技期刊规范管理,提升林草科技期刊办刊水平,经报局领导同意,我司制定了《林草科技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草科技期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

2022年4月1日


附件

林草科技期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草科技期刊管理,提升林草科技期刊办刊水平,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林草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草科技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的各类科技期刊,包括综合性、学术性、技术性、科普性期刊等。

第三条  林草科技期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期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坚持专家办刊、专业办刊,坚持期刊质量第一,聚焦林业草原国家公园核心职能,对标世界一流,强化精品意识,勇于创新,严谨务实,努力创建高水平的林草科技期刊。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承担林草科技期刊主管单位职责,负责林草科技期刊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林草科技期刊主办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林草科技期刊办刊场所、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以及编辑、出版、发行等业务管理工作。编辑部是林草科技期刊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林草科技期刊选题、编辑、出版、发行以及安全、保密等具体工作,并对办刊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林草科技期刊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版规范、质量标准。林草科技期刊创办、撤销以及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刊期、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主办单位须向科技司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林草科技期刊应聘请高水平专家成立编辑委员会,制定编辑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编辑委员会作用。编辑部专(兼)职主编、副主编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具有胜任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编辑部编辑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兼任林草科技期刊总(主)编、顾问、编辑委员会成员、理事等职务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提升林草科技期刊办刊质量,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创新组稿形式和途径,鼓励线上发布或数字化出版,开辟快速审稿发稿绿色通道,建立优质稿件激励机制,引导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更多在我国林草科技期刊发表。

第八条  强化林草科技期刊监督管理,科技司聘请专业工作者担任期刊读评员,从办刊质量角度进行读评,每半年汇总读评报告并予以通报。林草科技期刊须在每期印刷出版5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司报送样刊2册,科技司组织开展抽样核查。林草科技期刊向新闻出版部门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前5个工作日须向科技司提交审核,审核同意后再行提交《期刊登记项目年度审验表》。

第九条  建立林草科技期刊质量评估制度,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培育一流林草科技期刊。科技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林草科技期刊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评为优的给予一定支持,对评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条  科学规范林草科技期刊对外交流活动,涉及重大学术交流及其它重大交流活动的,或邀请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外籍人士来访、参加活动的,林草科技期刊须及时向科技司报告。与国(境)外基金等开展合作交流的,须报告科技司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支持鼓励林草科技期刊立足国内,面向世界,提高国际化水平和传播力。鼓励和支持创办外文林草科技期刊。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林草科技期刊指导和管理,强化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持续加大对林草科技期刊支持力度,主办单位领导班子每年要听取林草科技期刊工作汇报,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编辑人员政治和业务培训,关心支持编辑人员成长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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