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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为加强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会费交纳、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

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专家委员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分支机构会费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同一会员企业,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时间及方式

(一)新入会会员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15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二)会员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会费标准,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交纳会费。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交纳。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给的会费,汇入协会银行账户:

户   名: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工行036)

账   号:0200 0036 0920 0060 560

第五条 会费用途

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支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支出;为会员提供的服务支出。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收支纳入协会财务预算;

(二)协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三)协会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四)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丧失的,所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五)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会员单位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七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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