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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通过《2030年欧盟森林战略》以加强森林保护与恢复

时间:2021-09-01     【转载】   来自:世界林业动态

欧洲委员会网站2021年7月16日消息:欧洲委员会于当日通过了《2030年欧盟森林战略》,以此作为《欧洲绿色新政》的一个旗舰倡议。战略指出,森林和其他林地面积超过欧盟土地面积的43.5%,将帮助欧洲到2050年成为第一个气候中和地区。然而,欧洲森林仍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特别是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导致过去十年中林木损失增加。为了克服这些挑战,欧盟基于《欧洲绿色新政》和《欧盟203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更新了森林战略,承认森林的核心作用及多种功能。

该战略提出了到2030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55%且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愿景,确立了提高欧盟森林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加强森林保护、恢复和复原能力的具体行动。总体而言,应通过综合处理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问题,加强森林保护和恢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持续推进再造林工作以及改善森林监测和规划相关措施,恢复欧盟森林生态系统,确保森林多种功能,实现气候中和目标。战略指出要进一步支持森林生物经济可持续发展,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促进包括生态旅游在内的非木质林产品发展。基于此,提出2030年欧盟种植30亿棵树木的路线图,通过增加碳固存量,减缓气候变化。

具体战略行动如下:

1.发挥森林多种功能,促进乡村繁荣和林业生物经济可持续发展

可再生材料和非木材林产品是欧盟向可持续的碳中和经济过渡的关键。为了实现气候中和,一方面应提高木建筑、木家具等耐久性强且可持续木材产品的使用,提高碳固存(欧盟《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法案》(LULUCF)规定,成员国不但应报告和说明森林碳库变化情况,还要报告和说明采获木材产品碳汇变化情况。在欧盟,采获木材产品提供了大约-40 MtCO2e/年的活跃净碳汇,同时也通过产品替代效应产生-18到-43 MtCO2e/年的气候效益);另一方面应推进短生命周期林产品和木质能源的使用,利用木材生产加工剩余物和再生材料,提供气候友好型解决方案,为循环生物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1)促进森林生物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耐久木材产品的生产利用,帮助建筑业从碳源变成碳汇。制定2050年路线图,减少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并制定稳健透明的标准方法量化木建筑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的气候效益。鼓励建筑工程师和设计师增加建筑中的木材利用。扩大绿色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的研究创新,资助开发低碳建筑创新技术。利用碳清除证书框架及碳中和植树造林倡议,将木建筑材料作为全面实现生物多样性目标的一个重要行动。

2)确保利用木材可持续地生产能源。为达到2030年减排目标,将密切监测成员国是否全面执行《可再生能源指令》(2018年)提出的生物质能源可持续生产措施。同时,禁止利用全树及来自原始森林、高生物多样性森林中的木材生产能源。将通过一项授权法案,应用木质生物能源的级联原则,在能源生产中尽量减少使用高质量原木。

3)促进非木材森林生物经济发展,包括生态旅游。各级政府和相关方应开展合作,加速旅游部门绿色转型,为农村地区提供重要的收入机会,并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加碳库存。将敦促区域、国家和次国家共同制定综合协调的非木质林产品可持续生产促进计划,促进旅游业、森林所有者和自然保护服务机构合作制定生态旅游标准和规范。

4)提高人们实现可持续森林生物经济的技能。鼓励林业利益相关方加入《技能公约》,采取大规模合作伙伴关系、区域/地方伙伴关系、三方协定等各种形式,使林业教育培训适应当今现实的挑战和需要。实施有效的高质量学徒制,吸引年轻人进入林业部门,使其掌握森林生物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需的技能。利用欧洲社会基金(ESF+),为林业从业人员提供森林可持续经营相关培训,支持生态旅游或森林生物多样性教育方面的创业和就业。通过气候教育联盟,进一步增进大中小学生、教师和利益相关者对森林作用的认识。

2.保护、恢复和扩大欧盟森林,应对气候变化,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及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复原力和多功能性

迫切需要采用有利于森林恢复的生态系统管理方法,为此应发展技术知识和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和财政激励支持措施,支持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扩大应用最佳实践,增加欧盟未来森林的数量和质量。

1)保护欧盟仅存的原始森林和次生天然林。欧洲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合作,绘制原始森林和次生天然林地图,并对保护制度达成一致,严格保证受保护的森林不受人类活动干扰,探索森林系统自然进程与可持续生态旅游等休憩活动的协同共进机制。

2)加强森林恢复和森林可持续经营,以适应气候变化,保持森林复原力。欧洲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及利益相关方合作,确定森林生态系统相关的其他森林可持续经营指标及其阈值,确保欧盟森林可持续经营对欧盟实现气候、生物多样性和循环经济等相关目标的促进作用。制定“近自然”自愿认证方案,推广生物多样性友好的经营措施。开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态系统恢复工具,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与气候有关的损害。

3)生物多样性森林的营造和再造林。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以及农业区,积极、可持续地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欧盟森林和树木面积。通过收集播种种子、种植幼苗并确保幼苗生长,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和社会经济利益。充分尊重生态原则,基于适当的目标开展适地适树种植这一原则,到2030年至少再种植30亿棵树木,帮助欧盟实现生物多样性恢复和循环经济发展目标。

4)为森林所有者和管理者提供财政激励措施,改善欧盟森林数量和质量。应保证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而不是减少森林的采伐。对于公有林,应通过加强森林保护和恢复、优先推行木材级联利用、开展森林更新等方法,实现欧盟气候和生物多样性雄心。对于私有林,应制定资金、技术等相关激励政策,使小林主能通过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获得收益。充分利用共同农业政策(CAP)及其农村发展资金,吸引公共和私有部门为森林战略的实施提供资助。通过激励支付或可交易的碳证书,为森林经营者提供新的收入来源,并进一步制定碳清除认定监管制度。推动建立森林地区网络,使林主有机会参与重要政策的制定。

3.开展战略性的森林监测、报告和数据收集。

将提出《森林监测、报告和数据收集框架》立法提案,旨在利用遥感技术在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综合的森林监测框架,协调欧盟森林监测、数据收集和报告系统,并将其纳入欧洲森林信息系统(FISE)。基于哥白尼计划(哥白尼计划是欧盟发起的一项对地观测计划,利用遥感技术对陆地、水体(海洋、河流、湖泊)和大气进行监测。其总共涉及6个服务领域,包括大气监测、海洋环境监测、陆地监测、气候变化、应急管理和安全)提供的改进产品、其他遥感数据和地面监测数据,加强对气候影响及其他森林面临的自然或人为干扰的监测。在欧洲森林科学伙伴关系的支持下,定期编制发布欧盟森林报告。通过联合研究中心,发展欧洲森林科学伙伴关系,支持基于遥感和最新研究成果开发新的监测和报告指标。

4.加强研究创新,增进森林知识

欧洲委员会将通过“欧洲地平线”科研项目,利用科学研究成果,进一步促进欧盟森林为实现《欧洲绿色新政》提出的气候中和、气候复原力、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增长等目标做出贡献,同时通过“粮食、生物经济、自然资源、农业和环境”专项项目来支持与森林相关的研究创新活动,以加强森林环境、社会和经济目标之间的协同作用。

具体而言,欧洲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规划我们未来森林”的研究创新议程,共同确定林业及森林相关部门的研究需求和未来优先研究事项。支持基于证据开展森林恢复战略的设计与实施,反映社会及不同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通过建立林业研究创新合作伙伴关系,加强欧盟层面的合作。通过“欧洲地平线公民社会保障项目”,支持实施灾害风险减轻政策,提高风险及复原力管理与治理能力。制定森林生物多样性公民科学方案,鼓励公民和民间社团参与森林生物多样性监测。

5.建立具有包容性和连贯性的欧盟森林治理框架

应加强不同政策的协调共进,促进多学科交流,保证森林治理的透明度,使每个人都能了解如何支持欧洲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实现欧盟森林战略目标。为此,欧洲委员会将提出建立欧盟森林治理体系,促进政策一致性和不同功能的协同性,创建一个包容的环境,使森林所有者和管理者、产业和学术界及民间社团能共同讨论森林政策问题,避免治理结构的重叠。将与成员国开展对话,将常设林业委员会和森林与自然工作组合并成一个专家组,同时基于林业和软木公民对话小组和森林与自然工作组的经验,新建一个工作组,加强与民间社团、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产业和学术界的联系。欧洲委员会将确保两小组每年至少举行两次联席会议。鼓励成员国建立广泛的多利益相关方对话平台,以讨论和通报欧洲、成员国和地方各级森林政策,促成成员国设立“森林咨询局”。

6.加强现有欧盟法律法规的执行

加强欧盟森林和森林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修订。加强《欧盟木材法案》和《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法案》执法情况评估,并将在2021年发布评估结果,以针对防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与成员国及执法系统密切合作,制定指南,加强执法促进各成员国利用欧盟及本国地理空间情报,确保环境合规的能力。提供最新的指导,加强森林相关规定的解释,鼓励成员国主管当局利用现有的技术援助及支持工具,更好地开展法律法规的监测和执行。将分析木材合法性第三方认证计划,制定适当的最低标准,以保证认证审核的可靠性、透明度和独立性。支持民间社团作为监督机构发挥作用,敦促成员国改善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在环境问题上获得司法公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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