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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8-03     【转载】   来自:国家林草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创字【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

为规范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管理,充分发挥创新联盟作用,确保创新联盟科学运行,我司制定了《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

2021年7月23日



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管理,充分发挥创新联盟行业创新联合体作用,推进林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联盟应坚持“四个面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行业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效集聚优势科技资源,着力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创新联盟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负责管理。主要负责指导创新联盟相关工作,在创新联盟项目申请、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创新联盟激励机制等。

第四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及有关社会组织和原林业部所属六所高校作为联盟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联盟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指导归口创新联盟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归口创新联盟开展考核评价,在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组织机构等方面对归口创新联盟予以指导支持。

第二章 联盟设立

第五条 创新联盟坚持“因需而设”原则,设立应切合行业实际,积极服务行业发展要求。

第六条 创新联盟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牵头单位自愿组织申报,牵头单位为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二)创新联盟由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等10个以上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组成,企业应是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品牌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所属领域应具有国内顶尖水平,协(学)会等应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影响力;

(三)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由各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生效;

(四)有明确的联盟工作目标及任务,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机构,建立稳定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创新联盟申报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按照相关程序推荐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

第八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对申报的创新联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创新联盟自批复之日起进入1年筹备期,筹备期间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创新联盟筹备期满,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按程序正式认定,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联盟筹备资格。

第三章 联盟运行

第十条 创新联盟运行坚持“依章而治”原则,严格依照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联盟章程由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共同制定。章程应明确联盟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机构、协作机制、利益分配等内容,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联盟权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参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和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作为创新联合体申请承担或参与国家研发项目。创新联盟自筹科研项目可择优纳入局级科技研发项目管理; 

(三)开展协同创新,依托联盟平台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可申请纳入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予以重点推广;

(四)向社会提供相关科技资源和社会服务,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五)自愿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 创新联盟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维护创新联盟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创新联盟章程要求;

(四)进行联盟年度总结,报送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创新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成员依照联盟章程推选产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举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联盟重大事项并审核创新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同期),负责创新联盟日常工作。理事长出现空缺时,由归口管理单位指定代理理事长,在90日内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创新联盟设立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及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同期,可以连任。秘书长出现空缺时,由理事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通过,续补任期。

第十六条 创新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创新联盟技术咨询、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等事项。专家委员会成员变更由秘书处提出,交常务理事会审定,任期与理事会同期。

第十七条 创新联盟名称、牵头单位及理事长变更等重大事项应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由归口管理单位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批准。

第十八条 创新联盟举办大型会议论坛、涉外活动、评优嘉奖等重大事项应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创新联盟要严格自身管理,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相关联,不得以创新联盟名义违规收费,不得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活动,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收费。

第二十条 创新联盟要对所辖网站、互联网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严格管理,加强人员培训,自觉遵守国家网络宣传媒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创新联盟保护知识产权等成果产出单位的合法权益,探索设立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企业、成员单位按出资比例享有科研成果的收益分配机制,具体比例划分由参与各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二条 创新联盟应在设立场所设置明显标识,对外交流、举办活动时统一规范全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创新联盟”,英文译名为“Nati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Innovation Alliance on ××××”。

第二十三条 创新联盟不得擅自设立或挂牌二级分支机构或类似机构,不得擅自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创新联盟主动撤销须向所属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强制撤销的创新联盟,其牵头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新建联盟。

第四章 联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创新联盟实行动态管理,科技司对创新联盟工作开展年度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创新联盟有以下情况的,立即强制撤销: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遵守创新联盟管理办法及联盟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评价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

(五)有其他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创新联盟建立动态监督机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委托有关单位加强联盟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通过联盟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联盟名单进行公示,设立反馈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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