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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试行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

时间:2021-05-21     【转载】   来自:中国建材报

5月1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据悉,此三项试行规则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的相关活动。

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刚刚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出委托函,委托其开展建材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相关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在水泥等建材行业配额分配方案及基准值测算,组织建材行业碳市场运行测试,全国碳市场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相关研究,为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咨询、诊断服务,组织和指导碳排放管理员培训、评价,配合开展全国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建材行业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步伐已经踏出。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是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该规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此外,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而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等风险管理制度。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监督管理。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 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依据该规则,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与交易机构相互配合,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风险联防联控制度。提供结算业务的银行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而当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还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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