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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5-20     【转载】   来自:广西政府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

十条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国家储备林是指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要,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自2012年以来,广西累计利用各类投资超过120亿元,建设及划定国家储备林超过1000万亩,项目实施取得良好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国家储备林重大项目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区国家储备林贷款余额达到1000亿元,新建国家储备林1000万亩,并推动林业全产业链发展,将广西打造成为全国最大的国家储备林核心基地,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国家木材战略安全。为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国家储备林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项目统筹推进。有规划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出台务实高效举措,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二、创新推行整县推进模式

充分发挥县级人民政府的统筹引导作用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区直林场)及国有林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优势、融资渠道优势,大力推广“县级人民政府+区直林场(国有林业企业)”合作模式,双方以资金、林地林木资产等入股,由县级人民政府与区直林场(国有林业企业)联合组建投资主体,合作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鼓励一场(企)与多县合作。有条件的市、县可组建国有融资平台,创新模式,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推广“区直林场+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开展油茶等经济林专业化托管服务,增强木本油料储备能力。落实“三企入桂”政策,大力引进实力雄厚的林业企业到我区开展多层次合作,全方位参与我区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带动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广西林业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拓展项目实施范围

各地要按照生态优先、适地适树、良种良法原则,合理布局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区域。要选好主打树种,采取营造混交林、延长采伐期、增施有机肥等科学经营管理方式,大力培育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以建设主体为平台,推动林地依法依规有序流转,进一步统筹整合项目区林地资源。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通过“大场带小场”模式优先整合市县国有林地,采取入股分成、林地流转等方式整合村集体林地、造林大户(公司)及个人经营林地,用于建设国家储备林。做好新模式、新技术和新机制创新示范,以鹿寨县、宁明县、平果市、浦北县、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等为重点,打造一批建设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示范县。通过示范带动,逐步将好经验、好做法推广到其他自然条件优越、商品林面积大、国有林地多的地区,加快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各地要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统一,建立利益共享、多方共赢的联结机制。要通过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显著提升,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贡献林业力量。要深化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规模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单位面积木材产量,持续增强木材供给能力。要积极统筹整合各类林地,深化金融机构与国有林业经济实体合作,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经营效益双增长。通过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带动农户参与新造林、中幼林抚育、施肥管护等,实现在家门口就业;通过林地入股、林木收储、参与管理等方式,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实现集体林地集约经营,进一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优化村屯及周边树种结构,加强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夯实乡村振兴基础。通过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现社会得生态、国家得木材、地方得投资、企业得效益、农民得收入的共赢目标。(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发行广西分行等金融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拓展金融合作空间

自治区林业局要继续深化与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合作,尽快签订“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合作建设框架协议。结合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周期长、经营成本高、投资回收慢的特点,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周期长、宽限期长、利率优惠的国家储备林专项贷款;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合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快融资项目落地。各类建设主体要因地制宜设计投资回收期长短结合的贷款项目,融资建设方向要以用材林营造、商品林收购收储、油茶等经济林营造、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为主,推动林业产业“接二连三”快速发展,切实提高国家储备林建设综合效益。鼓励各地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多元合作,探索创新基金、信托、证券等多元化融资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多渠道筹措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发行广西分行等金融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创新市场化增信措施,强化多方联动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在提高放款效率的同时,切实防范贷款风险,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自治区林业局要整合评估13家区直林场所有林木资产,统筹用于区直林场的国家储备林项目融资担保。推动自治区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提高单个项目担保金额上限,降低担保费率;力争将国家储备林项目全面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范围,提高保险保额,降低保险费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林业局、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发行广西分行等金融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通过直接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引导各类主体积极融资参与建设。自治区财政厅要积极统筹资金,每年适当安排资金对国家储备林新增贷款余额进行贴息,对国家储备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各市、县要根据自身财力,安排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扶持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要建立部门协同支持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国家储备林良种壮苗培育、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等给予经费支持,对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林业机械购置按规定予以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协商,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做好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和存量数据整合建库等林权档案移交后续衔接工作,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业务正常办理。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整村(屯)推进、林权备案、入股分利的流转方式,将“均山均林”转变为“分股分利”,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创新林权抵质押贷款及林权收储担保融资方式,有建设任务的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凭证贷款和“林权抵押+林权收储”贷款模式,为集体林权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统筹年森林采伐限额,保障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和经营所需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效好的县特别是脱贫县,自治区林业局要统筹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年森林采伐限额给予倾斜支持。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效好的市、县,自治区将在下一年度适当给予林地定额奖励。对建设主体培育国家储备林达到一定规模的,要允许按“点状供地”的方式在建设林地周边就近落实林产品初加工用地,并对依法申请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及建设用地优先加快审批。(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建立项目监管体系

各市、县要协调落实辖区内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地,确保权属明晰,避免产生纠纷。严禁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国家储备林。要严格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国家储备林贷款抵押物中的林地林木,要纳入自治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管体系进行管理。要建立全区国家储备林数据库,加快国家储备林综合监管平台推广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广西国家储备林规划建设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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