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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发展机制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对建筑业产值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市建设局分级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市建设局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及重点招商培育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入库。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重点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晋升特级,力争到2025年再新增2-3家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市级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自晋升年度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的,需按规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增产增收。根据企业每年完成的建筑业产值予以市级奖励:本市特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0亿元的、本市一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0亿元的、本市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建筑业企业招商力度。积极引进本市以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大型桥梁、隧道、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引导承建本市大型公建项目的非本市企业在本市注册法人企业。对企业注册地迁入厦门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市级奖励:特级总承包企业迁入本市,自迁入年度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一级总承包企业迁入本市,按其迁入当年在厦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推动建筑市场对台开放,落实对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台港澳办,各区政府

  (五)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引导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二、转变产业发展模式

  (六)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实现从单一承接业务向综合承接业务转变。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住房局,各区政府

  (七)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鼓励名录库内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本市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鼓励本市国有开发建设企业成立注册地在本市的全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或控股、参股本市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形成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可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其控股、被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按规定直接委托该单位设计、施工。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招投标中心,各区政府

  (八)鼓励战略协同合作。鼓励建设单位与名录库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非本市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与名录库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引导本市建筑业企业参与高技术、高难度项目建设。对于依法直接委托施工且其建筑业产值在本市纳入统计的建设项目,可给予建设单位一定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九)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室内装修技术应用。鼓励推动钢结构住宅试点,钢结构住宅纳入装配式建筑范畴。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住宅(含钢结构住宅)和装配式室内装修技术的,可按规定享受商品房预售、贷款优惠、信用激励、评先评优等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十)鼓励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0.5%~2%,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可由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十一)促进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建筑业企业申请进入“三高”企业培育库。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资助程序、标准按照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按照本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有关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十二)对企业承接市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开户银行对在市外承接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资金。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各相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市对外投资合作扶持政策给予支持。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企业资质升级、执业资格认定注册、评先评优、信用评价以及本市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厦门银保监局,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

  五、探索劳务用工体制改革

  (十四)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集群发展。积极争取劳务资质改革试点,鼓励班组长成立或加入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专业作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符合规定的专业作业企业参照小微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培育建筑劳务产业基地,探索出台针对建筑工人的优惠政策,稳定和吸引劳务企业、建筑工人来厦创业就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造价站

  (十五)培育优秀班组长。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信誉高的总承包单位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班组长个人按规定直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支持建筑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优秀班组长、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拓展实名制平台记录信息运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市造价站

  (十六)加强关键技术岗位及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可依托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基地,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技术工种工人提供培训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市造价站

  六、提高企业服务保障

  (十七)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通过合理规划,鼓励建筑业企业总部、科研、工业生产项目落地。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工业生产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购买办公场所的按本市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安排;总部设在本市且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骨干员工,可按照“三高”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十八)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点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以及施工合同融资贷款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鼓励在本市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建设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

  七、规范建筑市场运行

  (十九)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探索招投标机制改革,试行“评定分离”评标办法,优化工程招投标环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招投标中心,各区政府

  (二十)强化企业信用结果运用。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和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鼓励在招投标活动中充分运用省、市有关信用评价结果,拓宽运用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招投标中心,各区政府

  (二十一)完善标书合同范本。制定符合厦门实际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

  (二十二)完善工程计价体系。积极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加强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信息的动态监测,及时修订和完善计价依据,搭建公平合理的市场平台。强化造价纠纷调解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过程结算的应用,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造价站、市财政审核中心

  (二十三)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建立约束机制,逐步推行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三价”公开制度。推行重大重点工程的过程结算工作,对因重大设计变更、价差调整导致的施工成本和工期变化及时予以审核,缩短结算时间。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市财政审核中心

  (二十四)积极执行优质优价政策。财政投融资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投资的建设工程按照省相关文件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载明奖励计算的标准及支付办法等。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市财政审核中心,各区政府

  八、其他

  (二十五)市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指导,促进企业依法纳统、应统尽统、统必合规。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二十六)对获得各类资金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依照约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二十七)本意见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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