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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增强会员单位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我会决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增强会员单位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木材相关事业且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有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会员企业均可自愿申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社会信用等五个方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共五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四条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年受理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主要职责:

  (一)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分类、建档;

  (二)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三)评定结果公示;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布和证书制作。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企业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并依据申报书中所列材料准备资料。

  (二)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邮寄给协会秘书处。

  (三)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评审方有保守机密的责任。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企业。

  第九条  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条  公示结果无异议,经协会批准后正式对外公告,并制作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  复审

  第十一条  对已评定级别的企业实行复审制度。

  对信用评级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执行。

  凡经复审未达到公告核准等级的企业,协会秘书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发出未达到标准、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的通知。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企业,重新申请等级评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对经公告核准评定的信用等级企业实行社会监督。

  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企业,取消其已获得的等级证书和铜牌,并予以公示;对发生其他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企业及相关情况酌情给予降低信用等级惩戒,并予以公示。

  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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