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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熏蒸处理禁止运离绥芬河辖区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0-07-08     【转载】   来自:绥芬河政府

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熏蒸处理禁止运离绥芬河辖区的补充通知

全市进口木材经营企业: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及《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3号)相关规定,按照《哈尔滨海关关于规范绥芬河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工作意见》要求,凡未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原木(含未去皮板材)及原木加工下角料(未去皮板皮、削片等),严禁通过公路运离绥芬河市辖区。

为此,我市发布了《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处理禁止公路运输的通告》,并在边合区森联国际园区内建设进境原木落地熏蒸场地,现已投入使用。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我市企业利益,鼓励原木进口,我市对进口落地加工的原木免予熏蒸处理。近期个别企业违反规定,将未经熏蒸的原木运离绥芬河辖区,导致我市口岸进口原木加工免熏蒸政策将被取消,为严肃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特补充通知如下:

1.各进口原木企业对是否落实进口原木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负有主体责任,进口企业要与绥芬河海关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进口原木熏蒸季节不得将未经加工或检疫处理的原木自行或由下游采购企业、个体经营户经公路运离绥芬河。绥芬河海关将本着“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守信企业提供快验快放、优先实施检疫处理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甚至违法违规的企业,将采取严密监管、依法严格处罚或进口原木无论加工与否都要强制做检疫处理等措施。

2.成立由公安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开展检查,对未经除害处理离绥的原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进行除害处理,同时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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