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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日前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管理机制、发展措施、职责分工、政策、经费、人才保证等方面,对经济林发展进行了细化和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山西省政府应将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调整为退耕还林地,可将其作为经济林发展用地。各级政府应当对未充分利用耕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适度发展经济林。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资质的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经济林发展。鼓励企业、合作社牵头建设经济林基地,推行“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济林发展模式,鼓励实行“专业技术服务队+合作社+农户”的经济林管理模式,实现经济林专业化、标准化管理,专业技术服务队可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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