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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信局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板材行业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临沂市铸造行业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的通知

县区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临沂市板材行业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临沂市铸造行业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7日


临沂市板材行业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板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推进全市板材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本标准所称板材行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2021胶合板制造、2022纤维板制造、2023刨花板制造、2029其他人造板制造。

一、新建项目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

1.刨花板项目单线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年,纤维板项目单线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立方米/年,应采用连续平压生产线;胶合板及其他人造板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年,主要工序自动化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环保标准中明确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等文件要求。

2.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等政策要求,必须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的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工业园区内建设,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亩。

3.新建的纤维板项目、胶合板及其他人造板项目,必须采用集中供热,不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或集中供热无法满足生产需求的必须使用天然气、电或国家明确鼓励的清洁能源锅炉。

4.易抛洒和形成扬尘的物料必须实行全封闭装卸和存储,生产厂房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5.产品甲醛释放限量达到国家强制标准要求,鼓励使用异氰酸酯胶黏剂、大豆蛋白胶、聚乙烯醇胶等无醛胶黏剂。

6.企业物料运输车辆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厂内转运必须采用国四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采取电动叉车转移物料。

7.调胶、涂胶、热压、烘干等生产设备及工艺宜采用自动化生产工艺及设备,负压收集废气,最大程度提高收集率;生产使用胶及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必须密闭储存,并设置负压收集系统,废气导入处理设施处理。

8.热压工序应采取密闭收集措施,鼓励采用自动进出料方式结合全密闭罩提高废气收集效果;人造板企业干燥和黏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严禁露天干燥、黏合操作,干燥机、覆膜及其他涉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的工段应设置废气收集设施,废气需导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9.锯切、削(刨)片、破碎、物料输送带及下料口等环节产生废气必须收集并配套建设粉尘处理设施。

10.收集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必须采用燃烧法或者复合处理方式处理,其他污染物达到重点区域排放标准要求。

11.安装用电量智能监控设施和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配备真空吸尘车,确保厂区环境卫生。

二、现有企业整治提升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标准

1.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等政策要求。

2.现有企业所在位置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且已经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可以实行升级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改造后的规模要达到与新建项目规模要求一致。

3.现有企业所在位置不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只能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不得扩大生产,并须按照各县区板材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案确定的搬迁入园期限实施关停搬迁。

4.现有企业需采用集中供热,因供热管网不在覆盖范围内或集中供热无法满足生产需求的,应使用天然气、电或国家明确鼓励的清洁能源锅炉。

5.易抛洒和形成扬尘的物料必须实行全封闭装卸,物料存储实行全封闭。

6.产品甲醛释放限量达到国家强制标准要求。鼓励改用异氰酸酯胶黏剂、大豆蛋白胶、聚乙烯醇胶等无醛胶黏剂。

7.企业物料运输车辆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厂内转运必须采用国四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安装黑烟治理设施或者改用电动叉车。

8.在企业供电总线、废气生产设施及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量智能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要安装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施。

9.厂区配备真空吸尘车,厂区道路、废料(锯末)仓库等产尘点的无组织扬尘全部收集处理,达到地面无明显积尘,车间内感官上无明显扬尘。

10.调胶、涂胶、热压、烘干等生产工段建设废气收集系统,负压收集废气,最大程度提高收集率;生产使用胶及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必须密闭储存,并设置负压收集系统,废气需导入处理设施处理。

11.人造板企业干燥和黏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严禁露天干燥、黏合操作,干燥机、覆膜及其他涉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的工段应设置废气收集设施,废气需导入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12.锯切、削(刨)片、破碎、物料输送带及下料口等环节产生废气必须收集并配套建设粉尘处理设施。

13.收集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必须采用燃烧法或者复合处理方式处理,其他污染物排放须达到现阶段标准要求。


临沂市铸造行业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铸造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推进全市铸造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本标准所称铸造行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3391黑色金属铸造、3392有色金属铸造。

一、新建项目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

1.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及国家、省铸造有关政策要求,必须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的工业园区或铸造小镇(区)内建设。

2.厂房标准化,生产车间全封闭,使用电或天然气。

3.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保温和精炼设备: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 炉等)、电阻炉、燃气炉、保温炉等。不得使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轭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等国家明令淘汰或限制的生产装备。

4.必须配备与产品及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及成型设备(线),不得采用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砂型铸造油砂制芯、铸/锻件酸洗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新建粘土砂型铸造项目应采用自动化造型,特殊形状的可以采用半自动化造型。新建熔模精密铸造项目不应采用水玻璃熔模精密铸造工艺。砂型铸造项目需配备完善的砂处理设备和旧砂处理设备,水玻璃砂型铸造项目需配备合理再生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粘土砂≥95%、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80%、酯硬化水玻璃砂(再生)≥80%。未达到水玻璃旧砂再生回用要求的企业,要与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集中处置协议,进行无害化处理。

5.企业物料运输车辆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厂内转运必须采用国四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采取电动叉车转移物料。

6.在企业供电总线、废气生产设施及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量智能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达到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要求的须安装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涉燃气的安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厂区配备真空吸尘车,厂区道路、废料仓库等产尘点的无组织扬尘全部收集处理,达到地面无明显积尘。

8.烟粉尘排放环节采用高效除尘设施;喷涂工序、注模工序必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涂工序、注模工艺宜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产生的废气必须采用燃烧或综合处理技术;不得使用油渍污染的原料。

9.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生铁、硅砂、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和半封闭储库中,采取半封闭料场措施的,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粉状、粒状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时,应采取密闭输送,并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及处理设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密闭收灰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10.新建铸铁、铸钢、铝合金、铜合金及其他有色铸造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不得低于7000万元。

二、现有企业整治提升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

1.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等政策要求。不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的工业园区或铸造小镇(区)内的企业,要按照各县区铸造企业转型升级方案确定的期限实施搬迁入园。

2.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粘土砂≥95%、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80%、酯硬化水玻璃砂(再生)≥80%。

3.生产车间全封闭,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4.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现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5.企业物料运输车辆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厂内转运必须采用国四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安装黑烟治理设施或者改用电动叉车。

6.烟粉尘排放环节采用高效除尘设施;喷涂工序、注模工序必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涂工序、注模工艺宜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产生的废气必须采用燃烧处理或组合技术处理;不得使用油渍污染的原料。

7.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生铁、硅砂、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储库中,采取半封闭料场措施的,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粉状、粒状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时,应采取密闭输送,并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及处理设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密闭收灰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8.安装用电量智能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要安装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9.厂区配备真空吸尘车,厂区道路、废料仓库等产尘点的无组织扬尘全部收集处理,达到地面无明显积尘。

附件 关于印发临沂市板材、铸造行业工艺装备及生态环境准入标准的通知(临工信字2020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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