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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10月正式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件》由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调研和组织起草工作,该条件对指导我国木材防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防止新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避无序竞争和管理水平,《条件》从建设条件和产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及装备,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和监督管理设立了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

  《条件》指出,新建木材防腐剂生产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产业集聚区,除生产自主开发的高效低毒环保型木材防腐剂新品种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鼓励现有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开展联合重组,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和自主核心技术的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条件》规定,沾染防腐剂的包装物、废料废渣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规定收集、贮存和处置。加压罐排出的含有木材防腐剂的液体应当回收,循环利用或集中处置。外排废液要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生产规模方面要求,新建和改扩建木材防腐剂生产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2000吨/年;新建防腐木材加工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立方米/年。该《条件》还就产品质量、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条件》的实施,将规范我国木材防腐行业,督促并要求木材防腐企业在工厂设计、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提高水平,推动木材防腐企业向生产更安全、环保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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