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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5%的目标,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指出,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应用成本快速下降,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许多国家推进能源转型的核心内容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动能源转 型的重要措施。

  《规划》提出了指导思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能源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方向,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发展方针,顺应全球能源转型大趋势,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统筹各类可再生能源协调发展,切实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应用,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重,加速对化石能源的替代,在规模化发展中加速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可再生能源布局优化和提质增效,加快推动我国能源体系向清洁低碳模式转变。

  《规划》提出了发展目标,为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改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性。其中,提出到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7.3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5.8 亿吨标准煤;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6.8亿千瓦,发电量1.9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7%;各类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民用燃料总计约替代化石能源1.5亿吨标准煤;风电项目电价可与当地燃煤发电同平台竞争,光伏项目电价可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基本解决水电弃水问题,限电地区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年度利用小时数全面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要求;各发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燃煤发电量的比重应显著提高。(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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