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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中规定: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政策》(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等。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它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