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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节约代用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为了配合《木材节约代用管理办法》的制定,现将部分现行木材节约代用相关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摘录如下,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第十六条规定:“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将“秸秆等生物质气化成套设备”、“太阳能、地热冷热水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列入,享受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