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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科技成果鉴定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规范木材保护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的操作程序,特提出以下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的办法。

一、鉴定(评审)组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要明确行业协会在行业科技工作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依据协会的业务范围,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及科技成果的评奖工作。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为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组织单位。

二、鉴定(评审)范围

(一)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根据市场需求自选课题,自主或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列入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鉴定形式

根据《鉴定方法》的规定,木材保护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两种评审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四、鉴定(评审)组织方式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评审)形式;

(一)检测鉴定:

组织鉴定单位会同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小组并以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主要依据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  

(二)会议鉴定(评审):

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鉴定作出评价(软课题作出评审)。应用科技成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对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评审)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三)函审鉴定(通信评审):

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采用函审鉴定(通信评审)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通信评审)小组。鉴定(通信评审)结论必须依据函审(通信评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五、鉴定(评审)程序

(一)需要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填写鉴定(评审)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一套鉴定(评审)技术资料。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具体鉴定(评审)事宜。

(二)鉴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主要包括:

1.技术研究报告(包括研究内容、总体性能指标、成果的创新性、技术成熟程度、国内外情况对比分析、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及存在问题等);

2.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3.相关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4.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6.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评价报告和证明;

7.准确的完成单位(无知识产权争议)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

上述资料必须打印装订整齐。

(三)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及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鉴定(评审)规定;

3.应用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条件和前景;

5.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应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对被鉴定(评审)的技术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评审)结论应科学、客观、准确。

(五)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应当对鉴定(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经过鉴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软科学研究评审证书》。

(七)鉴定(评审)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申请鉴定(评审)单位按规定归档。

(八)参加鉴定(评审)的有关人员,末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鉴定(评审)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应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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