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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党支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调研会

7月2日,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支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专题调研会,围绕《森林法(修订草案)》条款逐条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中心党支部书记刘能文、副书记喻迺秋、副主任吕泽群、总工程师姚玉萍、支部委员刘文杰、唐镇忠,以及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党文杰,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申伟等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刘能文同志强调,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曾代表行业多次对《森林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取消林业部门木材运输证管理”相关意见,此次公开的《森林法(修订草案)》已删除了木材运输证等内容,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同时,也体现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

会上,大家针对《森林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是建议第三条增加“节约优先”。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我国木材资源短缺,人均森林面积和人均森林蓄积量仅占世界人均水平的1/4和1/7,利用森林资源应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是建议第八条增加“促进木材节约与高效利用”、“节约木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森林资源匮乏,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2009-2013)显示,我国林地生产力低,森林每公顷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9% ,人工林每公顷蓄积量只有52.76立方米。现有用材林中可采面积仅占13% ,可采蓄积仅占23% ,可利用资源少,大径材林木和珍贵用材树种更少,木材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为保护天然林资源,促进人工林木材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对木材的需要,必须加强木材节约和高效利用等林业科学技术的研究。

三是建议删除“第五十七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不得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森林法》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我国森林资源。2018年我国商品木材年贸易量约2亿立方米,进口木材占56% ,人工林木材占44% ,这些木材来源都是合法的,要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管理范畴,不适宜列入《森林法》;另一方面列入《森林法》就会有监管,增加执法成本和企业负担,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也起不到限制非法木材的作用。

四是建议第五十八条增加“鼓励合法来源木材及木制品利用”。世界上有关木材合法性的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如美国、欧盟,他们制定的法规是:禁止进口和利用非法采伐的木材;另一类是森林资源进口国,如日本、韩国,他们制定的法规是:规定政府、企业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合法木材的利用。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木材消费仍将刚性增长,需要大量进口木材,也应该从鼓励的角度促进合法木材的利用。

本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能够将“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的理论学习与调研实践相结合,通过《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调研会,能够积极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也为政府部门提供了智力支持,体现了中心及协会行业管理工作的初心就是为企业、为行业谋发展,坚持这份初心也必将能够推动木材节约代用事业更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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