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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工信部联节[2009]4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思路及目标

  (一)工作思路:按照供需对接、共同推动、分类试点的思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两类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

  1. 选择一批有行业代表性的节材代木包装生产企业与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包装使用企业)联合开展试点,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共同确定目标,推动节材代木包装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扩大应用;

  2. 以工业物流服务企业为核心,联合包装生产与使用企业,按工业产品物流供应链开展包装循环使用试点,探索工业物流领域的节材代木途径。

  (二)目标:通过2年试点,开发、推广一批先进实用的节材代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培育一批节材代木效果显著,具有综合实力的包装生产企业,引导推动行业节材代木工作;通过节材代木包装循环使用和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等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探索工业物流服务新模式。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单位:生产节材代木包装产品的包装生产企业;使用节材代木包装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从事机电产品包装、运输及托盘租赁的物流企业。

  上述三类试点单位按不同类别,组成两组开展试点:

  1.供需对接组,由节材代木包装生产企业与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形成供需对接体系;

  2.物流循环组,由物流服务企业联合包装生产及使用企业开展包装产品循环使用试点。

  (二)试点产品:一是通过优化设计,可显著减少木材使用的节材包装产品;二是层积(集成)材、农作物秸秆板、竹胶板、纸板、菱镁、木塑等材料生产的代木包装产品。

  三、申报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上述试点,由牵头企业负责申报。牵头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并与相关的一个或几个主要企业联合,共同推进节材代木包装的生产、流通、应用。具体要求:

  1.包装生产类牵头企业

  (1)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2)节材代木包装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或年生产包装产品可节约木材20%以上,或年代用木材1万立方米以上;

  (3)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开发的节材代木包装产品已经过应用试验,并获得用户认可,具备规模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2.包装使用类牵头企业

  (1)年包装物总费用5000万元以上;

  (2)所使用的包装产品年节约木材20%以上或代用木材1万立方米以上,节材代木潜力较大;

  (3)优先支持电工、重机、机床、石化通用等支柱产业中大型、精密、单件小批等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

  3.包装物流类牵头企业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2)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设备和管理人员;

  (3)具有包装产品仓储、运输,包括节材代木包装租赁和共用(周转)体系建设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内容

  填写附件1,并编写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试点的各企业的基本情况,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的工作基础,试点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试点单位的确定

  在各地、中央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试点方案进行评审,选择确定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

  四、工作要求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试点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和特色,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资质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于11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文件(一式三份)的纸质版及企业试点方案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联系人及电话:罗晓丽,010-68205339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1.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申报表

     2.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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