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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时间:2021-12-22     【转载】   来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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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二、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松木学名为Pinus spp.,英文名为Pine wood,包括原木和锯材。

三、适用国家

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

四、出口前检疫

(一)原木。

1.出口前,输出国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对每批输华原木取样进行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实验室检测。如检出松材线虫,该批原木不得向中国出口。

2.未检出松材线虫的,应在出口前对每批原木使用溴甲烷、硫酰氟实施熏蒸处理,确保杀死天牛等林木有害生物。

(二)锯材。

1.出口前,应对每批出口的锯材实施热处理,以杀死松材线虫、天牛等林木有害生物。

2.未实施热处理的,按照本要求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取样进行松材线虫实验室检测和熏蒸处理。

(三)检疫处理监管。

在出口前对输华松木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应当在输出国植物检疫主管部门监管下实施,确保检疫处理有效。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对出口前检疫合格的原木或锯材,输出国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对实验室检测和熏蒸处理的原木或锯材,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熏蒸剂种类、持续时间、环境温度和剂量,并在附加声明中标注:“This consignment of pine wood has been sampled and tested in laboratory, and 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 was not detected.”(该批松木已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未检出松材线虫。)

3.出口前实施热处理的锯材,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热处理的锯材中心温度和持续时间。

五、进境检疫

松木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进口松木应从指定口岸进境(口岸名单见附),该口岸位于中国确定的松材线虫疫区内。

(二)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松木实施检疫,并取样进行松材线虫实验室检测。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如检出松材线虫或天牛等活的林木有害生物,该批松木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海关总署将及时向输出国植物检疫主管部门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产区的松木进口。

六、回顾性评估

根据松材线虫疫情发生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海关总署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本植物检疫要求进行调整。

 

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指定口岸名单

江苏省:连云港(赣榆港、燕尾港、新东方码头)、南京(龙潭码头、新生圩港)。

浙江省:宁波北仑港、舟山港、温州港、台州港。

福建省:福州港(马尾、江阴)。

山东省:黄岛港、日照港、日照岚山港、董家口港。

广东省:佛山南海三山港、肇庆新港、黄埔港、东莞港、珠海湾仔港、汕头广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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