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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24     【转载】   来自:秘书处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经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三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五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坚持“因需而设”的原则,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须切合行业实际,积极服务行业发展需要。

第六条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合适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

(三)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机构,建立稳定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分支机构有30个以上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成员,并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由牵头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报送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准予设立。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牵头单位应为具有行业优势的科研院所或知名企业,牵头单位应积极支持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固定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及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主动撤销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运行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运行坚持“依章而治”原则,严格依照本会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职责: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依照本会章程发展会员,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三)配合本会开展年检工作,按要求报送年度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设负责人1名,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负责人任期届满须进行换届,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述职。负责人届中调整或不能按时换届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执行委员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并审核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落实执行委员会决议及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举办大型活动须报本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要严格自身管理,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相关联,不得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收费。

第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要对所辖网站、互联网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严格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网络宣传媒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经费收支必须纳入本会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本会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印章由本会统一管理,使用印章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按照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规定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监督,考核评估中如发现问题,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负责人、调整牵头单位、撤销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以下情况的,予以强制撤销: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评价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

(五)有其他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被强制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其牵头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分支(代表)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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