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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25     作者:木材保护工业协会【原创】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各项工作,根据《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基本条件

凡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并从事与木材保护有关的木材防腐、防霉、防虫(蚁)、阻燃、干燥、改性、染色等生产、销售、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与科研、检测、宣传与教

育,并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社团与组织,以及热衷于我国木材保护事业的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

二、入会程序

(一)申请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单位会员应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会员申请入会提交资料:

(1)会员入会申请表一份;

(2)单位会员简介一份;

(3)单位会员(生产类)登记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个人履历一份。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提交资料:

(1)会员入会申请表一份;

(2)会员个人履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有意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请将入会所需资料通过信函等方式寄交协会秘书处(入会申请表格可直接从中国木材保护网下载)。

(二) 审批

(1)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会长核准。

(2)申请单位资料经核准后,按照指定账号缴纳本年度会费及铜牌、证书制作费。

(3)经会长核准,并足额缴纳会费的申请会员,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秘书处颁发会员铜牌和证书。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未讨论通过的,退回申请会员提前交纳的会费。

三、会员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及监督权;

(三)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免费或优惠的信息、咨询和查询资料等各种服务;

(四) 免费委托协会办理某些业务技术指导和业务联系;

(五) 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六) 优先参与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宣贯工作;

(七) 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八) 要求协会出面帮助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九) 优先、优惠在本协会主办的刊物和网站上刊登广告宣传;

(十)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并按照协会秘书处要求无偿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信息;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费交纳

(一)会费标准。经过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收取标准为: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缴费方式。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与职责,为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会员应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会费汇入协会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 号:0200 0036 0920 0060 560

六、会员牌证

1、经批准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铜牌;个人会员只发证书。

2、会员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年由秘书处核检一次。核检合格的,将由秘书处核发年检标志。

3、《会员证书》是会员唯一合法证件。有效《会员证书》颁发情况将由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会员退会

(一)退会。会员退会需由会员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并报理事会同意可以退会,协会秘书处对退会的单位或个人在适当时候向社会公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铜牌。

(二)撤消会员资格。会员具有以下行为,一经协会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撤消其会员资格,撤销其会员资格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入会。协会秘书处也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1、违反协会章程,不认真执行协会决议,不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2、不自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故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损害行业信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不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不按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4、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未经协会批准延期交纳会费一年以上;

5、连续两年不通过年度审核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被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7、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会员,将撤销其会员资格。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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