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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升级为强制性国标,12月1日起实施

2020年3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号)》,批准公布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等7项国家标准,初步构建我国VOCs源头防控体系。从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要求这个角度,开辟了大气污染源头防控的路径,进一步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低挥发性有机含量的胶粘剂、涂料、油墨、清洗剂的定义。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代替《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2016),属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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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根据胶粘剂产品中不同的分散介质和含量,将胶粘剂分为三类: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通常,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为低VOC型胶粘剂。

1.〔溶剂型胶粘剂〕:以挥发性有机溶剂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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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基型胶粘剂〕:以水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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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体型胶粘剂〕:分散介质含量占总量的5%以内的胶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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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

(2020-12-0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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