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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规财司《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财司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见附件)已经财政部批复。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一方面行政机关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不得将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定性情况,积极推进我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因行政机关履职需要、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三、有关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申报和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

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对未纳入《指导性目录》但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经我局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调整实施。各单位在《指导性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规划财务司联系。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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