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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木保协2017


各会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培育和发展行业品牌,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国木材保护工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我会正式印发《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组织、积极申报,相关事宜联系电话010—68705020。

附件:《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

2017年1月17日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培育和发展行业品牌,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国木材保护工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涵盖领域包含木材防腐、防霉、防虫、阻燃、干燥、热处理、改性、复合材料、木器涂料、木结构、废旧木材回收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按类型分为产业园区、生产基地、示范项目、示范工程四类。

第五条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作为示范项目的审定机构,负责示范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八条 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园区。包括产业示范园区、产业示范乡镇、产业示范县市等。具有较大的产业集群效应,区域内上下游产业链配套较为齐全,且拥有一定数量技术领先生产企业。申报类别产品的产量、产值或销售额列全国或省市前列。

(二)生产基地。某一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能力及产量列全国或省市前列,技术路线成熟,产品性能稳定,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要求。

(三)示范项目。具有某一类关键技术、产品的示范生产线,关键技术路线行业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具有较好的市场开发潜力和关键技术的示范作用。

(四)示范工程。具有某一项木结构建筑工程、木制景观工程、木材装饰工程的重点项目,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并通过工程项目验收,产品质量合格。

第九 企业申请示范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示范项目申请表(包含申报项目名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单位或上级单位推荐意见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涉及示范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商标、专利)、检测报告、资质证书、奖励证书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示范项目评审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评审委员会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秘书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企业。

(二)会议评审(或函审)。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听取企业情况介绍,进行审查和质疑,并进行评价和确认,最终提出示范项目审定初步意见。

(三)结果公示。秘书处根据企业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做出示范项目评定结果,并将评定结果在协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四)经审定后,对符合示范项目要求的授予相应示范项目证书,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授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证书由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翻印复制。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示范基地未能落实的;

(二)违规使用行业明令禁止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构件等;

(三)利用示范项目做虚假宣传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五)涂改、出借、转让示范项目证书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十四条 从事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地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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