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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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奖励在木材保护领域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别名为“金檀奖”。
第三条 下设科学技术奖两项: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维护木材保护行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获得科学技术奖可以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向相关部门推荐。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业协会;
(二)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批准后撤销奖励。
第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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